區分,他認為,作者在一段經文中原初的意思,是不可改變的核心,而該段經文對個別讀者的義蘊或含義,卻有多種形式;原初意義之應用,可以視不同的情境而有變化(1976:1∼13)。今天對這個問題的辯論很多,不少人提出挑戰。布魯格曼(Walter Brueggemann)觀察到,「『它過去的的意思為何』與『它現今有何意義』的區別,⋯⋯逐漸被棄置、忽略,或否定」,因為詮釋者的先入為主,或「釋經的自覺性」(self-awareness),使回到原初意義變成一件很難的事(有人則毫不在乎)(1984:1)。然而,我仍然相信,這是最能闡明釋經學任務的模式,在附篇(一)與(二)的論點,以及本書的整個進展中,我都將陳明箇中道理。但赫爾胥的看法,依然而需要受哲學上較為有力的技巧「言語行為理論」(speech-act theory)所修正。這個從維根斯坦(L. Wittgenstein)、塞爾(J. R. Searle)、提瑟頓(A. C. Thiselton),而至范浩沙(Kevin Vanhoozer)發展出來的運動,了解到無論是語言還是文字的傳達,都包括了三個行動層面—言內行為(locutionary,說什麼)、
Page 28